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全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及,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应该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明确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便利食品,饼干,罐头,冷藏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涉及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香蕉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类似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似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对食品类别展开调整。 《办法》称之为,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应该具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和食品加工、纸盒、储存等场所,维持该场所环境干净,并与剧毒、危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维持规定的距离;还要具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适当的消毒、沐浴、盥洗、通风、灯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净以及处置废水、存放在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萃取、提纯等前处置工序的,必须不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置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全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确保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备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待加工食品与必要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认识有毒物、污秽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申请人保健食品、类似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类似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该递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涉及登记和备案文件。
《办法》明确提出,专门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该依法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该不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办法》还明确提出,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要求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否呈请行政许可的要求。因类似原因必须缩短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缩短5个工作日,并应该将缩短期限的理由告诉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呈请生产许可的要求,并自做出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授予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及时做出未予许可的书面要求并解释理由,同时告诉申请人依法拥有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法》还就许可证管理、更改、沿袭与吊销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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